留存患者拒絕出院的證據
患者拒絕出院、患者拒繳醫療費用、患者自動出院、患者拒絕或放棄治療/檢查,臨床醫生該如何告知患者這樣做不利于疾病恢復,或屬于擾亂醫療秩序行為而可能產生不良后果?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制專業委員會鄭雪倩聯合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王安其律師等就以上四種情況進行了詳細分析,本報將陸續刊登。
很多患者在病情允許、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情況下,醫師會詳細告知其可以在限定期限內辦理出院手續,患者卻仍拒絕出院。當醫院訴至法院,要求患者出院時,法院往往要求醫院提供患者拒絕出院的證據,但醫院一般很難舉出證據來證明自身已履行告知義務,結果往往是敗訴。
此外,醫師告知內容不規范、不全面,可能會出現告知遺漏等問題,也導致告知行為的證明效力較低。
制定出院告知書 提醒患者遵守醫院管理制度
醫師為患者開具出院單是其行使診療權的過程,但是當前診療權的行使缺乏法律上的保護,部分患者拒絕出院使得醫師無可奈何。因此,在目前情況下,應當制訂統一的出院告知文本,明確告知患者應當履行的義務。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醒患者尊重醫師的診療權,遵守醫院的管理規章制度,不侵害其他患者的診治權,另一方面可以作為以后法院判案的訴訟證據,保證司法公正。
在制訂患者拒絕出院告知說明書時應當重點突出以下內容:
告知患者應當按照醫師的醫囑出院,遵守醫院相關管理制度。當前患方拒絕出院的原因有很多,一部分是因為醫療糾紛尚未解決或者對已經解決的醫療糾紛處理結果不滿意,一部分是因為患者家里不愿意承擔康復護理工作,還有一部分是因為患者認為自己沒有治愈,需要繼續在醫院治療。按我國醫院分級管理制度的規定,三級醫院主要針對急性病、疑難重癥的診治而非康復工作。由于當前醫療資源有限,為了不影響其他急危重患者能夠及時住院治療,對于疾病已經康復、符合出院標準的患者,應當遵守入院時簽署的醫院管理規定,在限定期限內辦理出院手續。
在該告知書中,醫師將患者的入院時間、出院時間以及住院時間段都做出明確記錄,并將患者當時所處的疾病狀態進行描述,如治愈、好轉、緩解、穩定等,使患者了解到其當前狀態符合出院標準,可以到門診或康復醫院繼續治療;并提示醫師應經過科室會診或院外專家會診進一步確定該患者病情符合出院標準且不需再住院治療時,方可通知患者出院,一旦以后發生糾紛,確保醫師醫囑具有客觀真實性?;挤饺绻谑盏皆摳嬷獣笕跃芙^出院,就可能會影響其他患者住院治療,侵犯其他患者的利益,違反醫院管理規章制度,醫院有權采取合法手段作出一定的處理,以維護權益。
告知患方解決糾紛不應采取拒絕出院的方式。對于因醫療糾紛尚未解決或對解決結果不滿意而不愿意出院的患者,其心態往往是認為只有繼續住院才能解決糾紛,一旦出院,就不會再有人為其解決問題。針對患者的上述心態,筆者認為,應當在告知書中特別向其說明,醫院不以患者出院與否決定是否繼續解決糾紛,如果患方權利確實受到侵犯,即便患者已經出院,依舊可以依法采取院內調解、醫調委調解、法院訴訟等合法途徑在出院后繼續解決糾紛,醫院也會按照法定程序合法補償患方。因此患方不能因自己的權益被侵犯繼而侵犯其他患者的權益,也不能因此侵犯醫師的診療權。
告知書可作為證明醫師多次告知后患方仍拒絕出院的證據。當患方拒不出院時,醫院當前惟一能采取的維權方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大多要求醫院提供其已多次向患方告知出院的證據。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在告知書中設定能夠體現患者病情穩定且醫師已經多次履行告知義務的項目條款,以便日后能夠作為證據提交法庭,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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