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體檢未查出癌癥 醫學鑒定來定責
當前,很多醫療機構陸續開設了體檢部門,其目的在于早發現、早診斷疾病。體檢是一個很好的醫療手段,但倘若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便會形同虛設;而若需精細檢查才能查出的疾病,也依賴體檢手段,恐怕就會耽誤病情。那么,常規體檢中未查出癌癥,是否屬于醫院的過失?
討論嘉賓
河南省腫瘤醫院 陳小兵
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 李金山
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 劉孟斌
案例回放
今年6月,家住武漢的吳某在單位組織下,到當地一家正規醫院進行常規體檢。當時他隱約感覺胸部不適,但體檢后“一切正?!?,便沒有放在心上。不料3個月后,他咳嗽得越來越厲害,胸痛情況也越來越嚴重,遂去當地醫院再次進行檢查,確診為“肺癌晚期”。由于錯失了手術最好的時機,醫院只能予以支持治療,不久后吳某就不治身亡。
對此,吳某的妻子認為,丈夫首次體檢時沒能查出疾病,貽誤了治療,導致丈夫最后不治身亡,體檢醫院應負責。那么, 體檢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如何看待體檢與需要精確檢查才能確診疾病的關系?
陳小兵:患者罹患癌癥時間難以判定
體檢項目和正規檢查不同。首先, 常規體檢只作為泛泛查體,不能代替專業性很強的防癌體檢;其次,部分癌癥(如小細胞肺癌)進展迅速,3個月足以廣泛轉移進展,很難評定患者是體檢前還是體檢后所罹患的疾??;再次,部分肺癌(尤其是肺腺癌),其肺部原發病灶可以很小,胸片難以發現早期肺癌,大部分發現時已發生廣泛性遠處轉移,這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小病灶、大轉移”現象。臨床上發現和確診該疾病,常采取的措施是薄層CT檢查,若以體檢確診,就會顯得苛刻。
況且單位員工到體檢醫院所進行的查體項目、用什么方法檢查等,一般都是醫院與單位提前協議定的。而且,一次查體就100%發現患癌也是不可能的,很多疾病都需要追蹤檢查和多項檢查才能確診。因此,很難判定醫院是否存在過錯。
李金山:常規體檢未必能查出意料之外的疾病
常規體檢作為一種預防疾病的手段,可早發現、早診治疾病,但目前沒有證據表明,在體檢中醫生一定能發現那些意料之外的疾病。能起到作用的只有少數的幾項預防性檢查,如血壓、血糖等。
具體到本案例,患者當時的體檢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是:胸部X線片上是陰性結果或診療水平低產生誤讀。前者與醫療機構沒有因果關系,不需擔責;而后者則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機構因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參與度應在輕微范圍內。
需要指出的是,國際上權威部門如美國癌癥學會,從未推薦過預防性篩查項目,美國的肺癌曾一度排在第一位死因,每年有超過14萬人死于該疾病。如果早期發現能夠改善預后的話,篩查肺癌無疑是一件有意義的事情。但殘酷的現實卻是,當胸部X線片能看到肺癌時,大多數已經發生了其它部位的轉移?,F在最為典型的是,美國預防醫學服務工作組呼吁醫學界停止前列腺篩查。但在中國一般認為有價值并堅持讓患者做那些檢查大有人在,個人認為合理的做法是無需刻意安排和進行全面體檢,但必須將少數幾個有預防價值的檢查融于常規診療過程中。
劉孟斌:統計學上有一定誤診范圍
評定醫院過錯之前,應調出患者體檢時做的胸片,查看是否存在異常腫物的影像證據,如能確定,體檢醫院應在體檢報告中體現出來。也就是說,雖然體檢不等同于疾病確診,但能提示體檢者進行進一步檢查。若醫院沒有看出本能看出的腫物,且沒有在體檢報告中體現出來,導致患者喪失了治療機會,醫院是有責任的。
實踐中有很多類似的案例,最典型的就是孕婦產前檢查。很多情況下,超聲影像學檢查正常,但胎兒出生后卻有畸形。除應考慮患者當時檢查的體位等外,還要注意的是,在科學上、統計學上對于普遍篩查有一定的準確率及陽性率。對于這類情況,首先應考慮醫生技術操作有無過錯,及該過錯是否屬于當前科學、統計學上誤診允許的范圍。
需要提醒的是,體檢醫生應按照診療規范、操作規范進行,如拍片時具體體位、角度準拿捏準確,讀片時不能把顯而易見的病情看漏等。判定醫院是否有過錯,應對片子本身進行醫學鑒定,如確定為醫生疏忽所致,醫院是有責任的。具體責任程度要依患者生存具體情況而定。
辦案實務
病歷管理影響訴訟結果
走進法庭的醫患雙方都想把官司打贏。但是除了“有理”外,還需要在庭審前進行充分的準備,如保全有效證據,客觀分析具體的醫療行為,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操作規范等,以便制定正確的對策應對訴訟。否則,即使“有理”也不一定能打贏官司。舉個案例:
患者劉某因髖骨疼痛于2010年12月在當地甲醫院就診,醫生經拍X線檢查無異常后診斷為神經痛,給予對癥治療。劉某于一年后找到甲醫院,稱在外院就醫需要對比診斷,將其當時的X線片借出。
但沒過多久,甲醫院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劉某半年前被診斷為患有骨癌,遂認為甲醫院存在誤診將其訴至法院。甲醫院的代理律師在進行庭前準備時,要求找出劉某當時的X線片,看看醫療行為是否構成漏診或誤診。由于甲醫院將片子借出沒有及時收回,使分析、制定訴訟應對策略陷入被動。在后來的庭審中,劉某矢口否認借病歷這一事實,醫院則因當時疏忽忘了讓患者簽字而有口難辯。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甲醫院病歷資料管理存在較大缺陷。有的醫務人員會質疑,患者當時僅僅是借閱病歷,怎么知道后面會有訴訟?其實,這既是一個訴訟風險意識的問題,也是依法行醫的問題?!夺t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明確賦予患者有復印復制病歷資料的權利, 但并沒有規定醫療機構可將由其保管的病歷資料原件外借。所以,甲醫院把病歷借給患者,不僅使自己在訴訟中處于更為困難的境地,對公正解決醫療糾紛造成不利,而且其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規的做法。
這就提示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首先應隨時樹立訴訟意識,盡早做好應對訴訟的準備。有人以為訴前的準備是在接到法院通知,或拿到起訴狀后才開始,實際不然。有不少醫療糾紛的訴訟,在此之前就可以察覺得到,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如上述案例中的甲醫院,在患者說明借閱病歷的理由時,就應該有所警惕。對患者的需求,應依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為其復印或復制病歷的相關資料。
其次,病歷中的任何資料都是重要的證據,醫療機構要嚴格管理?;颊呷缬行枰?,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復印復制。確實無法復制的如病理切片等,應履行嚴格的借出登記手續,從嚴掌握。甲醫院疏于對X線片的嚴格管理,造成在訴訟中連自己的診療過程有哪些內容都無法證明,不得不面臨敗訴的結局。
再次,復印復制病歷資料不僅僅是患方的權利,醫療機構也同樣有這樣的權利。醫療機構一定要給自己復印一套完整的病歷資料。
(來源: 青島醫療事故網)
您好,請問進行醫療事故賠償時應當考慮什么因素?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情況之間的關系。
醫療事故賠償是醫療事故爭議的關鍵和歸宿。爭議的核心是是否屬于事故及事故的等級、受損害的程度,原有疾病參與度。以上情況是協商、調解、審判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原則,是賠償項目和測算標準的基礎,也是顯示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的事實依據。
本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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