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錯的《死亡醫學證明書》
清華大學附屬北京清華長庚醫院 樊榮 萬曉君
患者楊某某,其因“喘憋伴雙下肢水腫1月,加重1天”于 2014年1月3日晚入住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某醫院急診搶救室。入院診斷:冠心病、急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Ⅳ級、肺炎、I型糖尿病、高血壓、慢性腎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心房顫動,起搏器植入術后。2014年1月17日,患者楊某某經搶救無效病逝。醫務人員在開具楊某某的《北京市死亡醫學證明書》時,將第四、五聯中患者的身份證號填寫錯誤。楊某某身份證號為“1101011923****2067”,但醫務人員在《死亡醫學證明書》第四聯中將其身份證號填寫為“1101011932****2067”,即出生年分1923年錯寫為1932年,第五聯中填寫為“11011932****2067”,即不僅將1923錯寫成1932,還在年份之前漏寫了“01”兩位數字。
上述情況導致楊某某家屬辦理火化事宜受阻,原定的追悼會及遺體告別儀式被打亂,為最大限度降低影響,患者家屬不得不當即從殯儀館趕往醫院辦理補正手續并再行折返殯儀館。這一工作疏漏直接引發了醫患糾紛,并以致訴訟。
案件審理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醫院醫務人員對患者家屬表達了歉意,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醫院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1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點評
遺體處置管理權受到侵害
需承擔法律責任
在案例中導致死者的殯葬儀式無法正常進行的根結即在《死亡醫學證明書》。而殯葬儀式是死者近親屬為死者辦理的重要儀式,關乎死者以及近親屬的名譽尊嚴。因此,影響死者殯葬儀式的行為雖不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三種情形的主觀惡意,不存在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但確實導致近親屬未能妥善完成死者的殯葬程序而產生精神上的痛苦、遺憾以及被指責,對死者及近親屬的名譽構成了損害,侵害了近親屬對死者遺體的處置管理權,應承擔精神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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