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一針損失35萬
兒童因咳嗽到某縣醫院就治,被診斷為呼吸道感染,皮試后給予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靜脈滴注,2分鐘后出現異常,搶救無效死亡。醫方以診療、用藥符合常規,結果會是怎樣呢?
案例介紹
2014年8月4日,7歲的樂樂(化名)因發燒、咳嗽,被母親帶到安徽某縣人民醫院就診,診斷為呼吸道感染。醫院對樂樂做皮試后,給予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靜脈滴注,2分鐘后樂樂出現異常。醫護人員緊急將樂樂送往搶救室,但最終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尸檢認為樂樂因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對于樂樂的死亡原因,醫患雙方各有說法,雙方協商賠償未果。
經縣人民醫院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皖醫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5年1月24日出具鑒定意見:1.某縣人民醫院在對樂樂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不足。2.診療不足與樂樂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存在一定的事實因果關系。3.診療不足在樂樂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中的參與度約為50%~60%”。
醫院不認可該鑒定,認為樂樂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后果的發生主要與其自身存在的特殊敏感體質有關,現有醫療水平難以干預。根據相關標準,即便醫院存在一定的欠缺,其欠缺行為在患者死亡后果發生中參與度也就在10%~30%左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縣人民醫院在對樂樂診治時,病歷中無體溫、詢問藥物過敏史記載,未復查血常規。病歷中雖記錄有建議住院治療、患者拒絕做胸片,但并無患者及家屬簽字,不足以證明就相關后果履行了充分告知義務。法院認為安徽皖醫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理由中肯,合法有效,予以采納,判決被告某縣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因樂樂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354 209.8元??h人民醫院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分析
醫院的理解意見為:樂樂是上呼吸道重度感染,屬于重度細菌感染,靜脈應用“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規定,而鑒定意見將上呼吸道感染等同感冒違反了醫學常識。醫院具有二甲醫院的資質,足以證明有相關搶救設備和措施,鑒定書認定縣人民醫院不具有搶救設備,是錯誤的。
對此,鑒定意見認為:即便患者是上呼吸道感染,且有細菌感染,按相關規定,醫院應當首選口服,如果不行,再選擇肌肉注射,如果還不行,最后再選擇靜脈注射。輸液室應當配備搶救的器械和物品等設備,靜脈輸入此類藥物,要做好一系列搶救的準備。搶救患者時不能耽誤。在樂樂發生過敏性休克的時候,樂樂身邊并無此類搶救的設備和藥物,故搶救過程存在不足。
本案給醫院的警示與教訓是,抗生素必須慎用;若使用不當,即便做皮試,也有可能擔不當之責;搶救設備應放在“一線”,而不僅僅是搶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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