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散布謠言 傳播疫情謠言屬違法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但任何自由都必須有一個限度,如果不問真假,缺乏正能量,造成負面影響,甚至擾亂公共秩序、涉嫌違法犯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與懲處。
編造謠言并傳播 構成行政違法
1月25日,王某某編造謠言“某地武漢返鄉五百多人確認二十多人帶病毒”,發送至“某市餐飲交流求職群”,導致該謠言被傳播,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當地市網信辦接到舉報,經公安部門調查核實確為謠言后,王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應注意的是,該規定不區分主觀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實施了“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行為,即構成行政違法。
甘當“二傳手” 大量轉發須擔責
1月29日,遼西某市很多網友都收到一條微信聊天錄屏視頻,內容為:“今天市醫院有一個已經肺子全都白了,確診了冠狀病毒,已經送到傳染病醫院了,因為發現得晚,很多大夫都被傳染了?!蹦呈泄簿职l現情況后立即對該條信息來源進行核查,發現該條信息是汪某某在其他群里得到這段視頻后,轉發到“某市靚號交易平臺01”微信群。隨后,該條不實信息在該市迅速擴散。某市公安局轄區分局依法對汪某某處以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并順藤摸瓜,一舉查獲該謠言內容制作人,依法處理。
在微信群內相互轉發信息相當普遍,有網友以為,信息不是自己編寫的,是真是假無需擔責。但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例,散布謠言,謊報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與編造謠言者同樣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涉嫌刑事犯罪
2020年1月27日8時,張某瑜(女,22歲)閑來無事,編造內容為“‘最新疫情地圖’長春昨天已經死了一個,7歲小女孩,沒有藥治”的虛假信息,并使用微博傳播。辦案干警經與相關部門聯系,確認系虛假信息后,于下午13時許查獲造謠者張某瑜。鑒于張某瑜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公安機關已經將其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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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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