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醫患糾紛也不能強占病床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袁女士因臀部、腰部疼痛至某三甲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同年3月25日,在該院做了椎間盤摘除、椎板減壓術。術后,椎體膿腫、并伴有膿液流出。清洗傷口無效后,同年5月12日,該院為她進行傷口大清創、椎體壞死組織摘除手術。2016年1月22日,該院為其辦理了出院手續,但袁女士認為醫療行為有過錯,造成其病痛無法治愈且伴有多種并發癥及致殘的損害后果,故仍占用病床,拒絕離院。2014年3月18日至2016年1月22日,袁女士在該院共花費醫療費20萬余元,其已交納7.5萬元。雙方為此發生醫療糾紛。
袁女士將某三甲醫院告上石景山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該院不同意袁女士的全部請求,認為袁女士目前損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所致,醫院的醫療行為無過錯。同時反訴要求袁女士支付其住院期間尚欠的醫療費13萬余元、床位費8658元及期間醫院神經外科醫生崔某借給袁女士的生活費共2.5萬元。
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對醫療過錯、因果關系及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經鑒定,該院在對袁女士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住院病歷書寫不規范、首次病程記錄的鑒別診斷中未對腰椎結核進行鑒別診斷;第一次手術后,院方控制感染不利至患者出現壞死骨導致第二次手術,這些醫療行為中有部分與袁女士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袁女士的傷殘程度屬于九級。院方負次要責任,范圍為20%~40%。綜合該案的實際情況并參考鑒定意見,法院最終確定該院為袁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35%的賠償責任。
對于某三甲醫院主張袁女士騰退病床問題,法院認為,目前袁女士每周去其他醫院治療,某三甲醫院為袁女士辦理出院手續,為了避免發生過度治療,加重袁女士經濟負擔,因此袁女士應騰退病床。
對于某三甲醫院主張返還借款2.5萬元,雙方均表示系該院神經外科主任崔某每個星期給其生活費500元和幾千元不等的檢查費,因該款項為崔某支付,借款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對此訴求法院不予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
圖/來源于健康160
法院判決
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三甲醫院賠償袁女士醫療費、住院費等共計14萬余元;袁女士支付玉泉醫院醫療費、床位費9萬余元,并騰退病床。
法律分析
本案有別于普通的醫療糾紛,袁女士因醫院過錯醫療行為向其主張賠償責任是一個糾紛,可單獨成訴;而醫院向袁女士主張支付拖欠醫療費并騰退病床是另一個糾紛,與前者各自成訴。由于這兩個糾紛基于同一醫患關系,法院將其合并審理裁判,以定紛止爭。
誠然,本案中,石景山法院依法對醫患雙方的矛盾和爭議焦點釋法析理,確定了雙方的權責。但這一患者欠費、賴院來對抗醫院以求解決糾紛的現象,值得我們反思。
法律上,醫患關系屬于合同關系的一種。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中,醫院有按照診療規范對患者進行診斷并采取相應治療的義務,患者有配合治療、支付對價醫療費用的義務。在患者與醫院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終結之后,辦理出院手續,騰退病床也是患者的主要合同義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的相對方均可運用法律手段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患者法律知識匱乏,在質疑醫療行為后,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通過欠費或強占病床、病房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僅不利于糾紛的有效解決,還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如果患者在治療結束后不及時騰退病床,占用的是有限的公共醫療資源,侵害的是其他患者接受治療的機會和權利。其實,就患者而言,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第一時間保存和收集證據十分重要。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在患方。
一般來說,證據包括病歷、檢驗單、處方及藥品、手術切除組織等一切可以證明醫療過程真實情況的材料。搜集好證據之后,患者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或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將醫院訴至法院,通過提交證據、申請鑒定等方式證明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從而獲得相應賠償。
而就醫療機構而言,也應增強醫務人員責任心、規范醫療行為,積極提高醫療服務水平,盡量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在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積極查找自身問題,如果確有不規范醫療行為,能補正者及時補正,有效降低對患者的損害,消除誤解;無法補正者及時有效與患者溝通,主動提供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引導患者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訴求,避免雙方矛盾升級。
當然,醫患糾紛的預防和解決不是一蹴而就的,理順醫患關系、改善醫療秩序需要醫患雙方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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